薛之谦“盗摄”,侵权韩寒《飞驰人生》?

作者:余忆  |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1

薛之谦“盗摄”,侵权韩寒《飞驰人生》?

近日,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关于韩寒导演的电影《飞驰人生2》的长文,在文中插入了几张电影院银幕的照片作为解释与补充。

不料,在这篇微博下面,有很多网友指责他“盗摄”,侵犯了电影的著作权。

一日后,薛之谦也转发了央视新闻“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”的微博进行回应。

那么薛之谦被指的“盗摄”行为,真的侵权了吗?


网传国内很多知名律师表示,法律上并不存在“盗摄”这一概念。

但我们从字面意思可以感觉出来,“盗摄”就是指未经版权方允许,偷偷拍摄电影并发布的行为。

在薛之谦的此次事件中,部分网友觉得偷偷拍摄大银幕并发布,属于侵犯《飞驰人生2》的著作权。

我们在判断这个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之前,先要了解一下,哪些“偷偷”的行为,是不侵犯著作权的。

《著作权法》中,列举了十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形,如果在这些情形下,使用人使用作品时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。

但这也有前提,即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,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
在这十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中,就有一种情况——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,属于合理使用。

与此同时,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第六条也规定了:“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”属于合理使用。

那么,在薛之谦的原博中,我们可以很清晰地发现,他是为了评论《飞驰人生2》这部电影,才引用了三张拍摄电影银幕的照片,既没有大篇幅拷贝,也没有对电影本身或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,很难定性成侵犯著作权。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未经权利人许可,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。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,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,并要求其删除;对拒不听从的,有权要求其离场。

由此可见,对于正在上映中的电影,录音录像绝对是不可以的,但是否能拍照,并没有明确的规定。

容易理解的是,禁止私自录音录像,是对影视作品版权的一种保护,避免有人将电影院中正在上映的影片上传到网络上,传播盗版影片,损害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
如果观众能够在网络上轻易观看免费的版本,还会有多少人会为了支持正版去电影院花钱买票呢?

虽然拍摄电影院银幕这一行为,并不在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,严格来说可能并不违法,但有不少网友表示,在电影院观影时,看到前排观众举起手机来拍照,有的还打开闪光灯,这大大影响了他们的观影体验。

意思是,虽不违法,但不道德。

此外,偷偷拍摄大银幕这种行为,还有可能违反影院的规定。

通常,电影院会对这类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,即禁止拍照录像。

一般来说,在电影院看电影时,在影片播放前也会有一小段温馨提示,提醒观众不要拍照录像以及电影院的消防安全知识。

而当有人在电影院对电影屏幕拍照、录像时,属于违反了电影院的规定,那么电影院就可以对这类行为进行阻止。


不仅是生活在聚光灯下的明星,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。

在电影院摄屏不仅妨碍他人的观影体验,发布到社交媒体平台还可能面临侵权的隐患。

如果是出于对影片的喜爱,与其怀着到此一游的打卡心态来给电影拍照片,不如在朋友圈分享官方释出的电影剧照,而不是摄屏。

对于在电影院里拍照这个问题,其实我们无需辩论是非,而是可以直接选择不拍照。

不过大部分所谓“摄屏”的人都不是有意的,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规。

当看到有人摄屏发朋友圈的时候,善意的提醒,或许就够了。


可以肯定的是,任何国家和文明都是先有行为,之后才有的法律法规。

那么当一个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出现的时候,法律无法限制它,这个行为就值得提倡吗?

并不是。

这些行为无法被法律明确界定,它们看上去不违法,但属实让人不舒服,从而引发争议。

针对薛之谦的所谓“盗摄”风波,一些网友认为其是“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?”,薛之谦又不是第一个拍摄电影银幕的人,怎么普通人拍下来发朋友圈就可以,他拍了写两句影评就不行?

另外一些网友则认为,这一行为已经在公共场所侵犯了他人的观影体验,加上不同于大众的明星效应,传播出去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正面影响,对电影的口碑也有一定损害。

这就产生了法律和道德的分歧。

巧合的是,在同期上映的电影《第二十条》中,雷佳音饰演的这个人物最初所信奉的法律观叫做“实证法学”,这一理论主张法律是一种成文的规则,而法官的职责就是去履行它,完全信赖法律文本。

换言之,我们只能按照明确规定行事,无法兼顾现实中的情感。

但经历了一系列事件后,让他重新审视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。

法律,应该是底线,而不是标准。

因此,道德和法律不能混为一谈。

放在薛之谦的事件中,就是其拍摄电影屏幕的行为或许并不违法,但站在道德素质层面上,值得商榷。

电影《第二十条》向观众传达的是,民众是否感到公平,是否能获得公平,这些问题虽然看起来简单,但正是百姓希望法律能帮助到他们的地方。

如果只是按照法律条文抠字眼,终究不是明智之举。

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,但它不是全面的,人们日常的行为,除了法律,还需要依靠道德约束。

尽管理论上在社交媒体发布影评,并在其中插入几张照片的行为可能属于合理使用,但却妨碍了他人的观影体验,这真的能算是合理使用吗?

如何维持住法律边界和心中道德底线的平衡,才是我们值得去思考的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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