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迪道歉被打脸,“山寨明星”违法吗?

作者:猴老师  |  发布时间:2022-08-19

杨迪道歉被打脸,“山寨明星”违法吗?

吃了半年的康师傅原来是“康帅傅”,喝了半年的雪碧原来是“雷碧”。

在大家都以为这些仅仅是玩笑的时候,ESO横空出世。

追了半年的鹿晗,原来是鹿哈。


山寨男团ESO上综艺爆火"

8月11日,网红山寨男团ESO和杨迪刘维同框录综艺,现场照片一经发布,即刻在网上引起热议。

大部分网友对此都持批判态度。

他们认为,杨迪、刘维这样的明星,公然与山寨男团同框,就是在助长假冒伪劣的风气,让人从心底产生反感。


当天深夜,杨迪紧急发文回应称ESO只是当期综艺节目中参赛选手的亲友团,并表示会告知节目组将相关画面全部剪掉。“我很珍惜我的羽毛,也认为硬实力才应该是推崇和有价值的。”

刘维随后也转发回应称:“我也是训练生出身,更明白靠实力让大家认可的不易。”

原本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,但没想到道歉之后,事情发生了反转。

有网友曝光了节目录制现场的视频,杨迪和刘维对ESO并不反感,杨迪甚至公开喊话“他们就是长沙本地天团ESO”。

此视频一出,杨迪被网友大骂“双面人”、“该封杀”。

15日晚,舆论压力之下,“ESO全员改名”冲上微博娱乐榜首位。

其中鹿哈改回原名凌达乐,黄子诚改为张子诚,王二博改为赵大博,林俊绝改为曾的绝。

ESO到底是何方神圣?

ESO,是一个在长沙夜市出道的“长沙本土”组合团体。

其成员名为鹿哈、黄子诚、王二博、易烊干洗、王俊卡、林俊绝、权酷龙。

听这些名字是不是非常熟悉?

没错,ESO就是以山寨土味为营销点的“低仿”男团组合,就连组合的名字,都是模仿的当今偶像男团EXO。

ESO起源于两位初创成员——鹿哈与黄子诚的一场直播连麦,就是因为这场奇妙的相遇,让二人产生了合体组团的想法。

随后,权酷龙、王二博、王俊卡、易烊干洗纷纷加入团队,ESO正式成团。

2022年6月开始,网红山寨男团ESO就凭着“撞名又撞脸”EXO的短视频表演席卷各大视频平台。


靠模仿“恰饭”违法吗?"

截至18日,ESO相关词条在微博上已经包揽了不下10个热搜。


而成员鹿哈和黄子诚的个人抖音账号,粉丝数加起来已经超过100万。


ESO在走红的同时也引发大量争议,大家的目光纷纷聚焦到“山寨明星”的话题上来。

有网友认为山寨明星纯属好玩,无伤大雅。但更多人觉得这种蹭流量的行为是哗众取宠,这样的模仿从根本上侵害了明星的利益。

那么,“山寨明星”是否涉及侵权呢?

需要明确的是,“山寨明星”肯定是侵权的。


首先是不正当竞争。

“鹿哈”、“易烊干洗”的名字已经给公众造成了混淆,与知名艺人的名字存在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。

站在明星本人的角度,这种模仿行为可能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标志混淆行为,或者叫仿冒行为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
其次是肖像权和名誉权。

《民法典》规定,“公民的肖像权、名誉权受法律保护,受到不法侵害后,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等。”

如果ESO的模仿是为了自娱自乐,不以盈利为目的,并且没有进行恶意贬损、丑化模仿的明星,那么一般认为不构成侵权。


但ESO将相关视频公开发布,显然带有商业化目的。

并且ESO多次恶意模仿,误导公众,进行低俗演出活动,这种行为会给被模仿的明星正面形象造成损害,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导致被模仿者社会评价降低,影响其名誉。

此时这种模仿行为就会涉及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,被模仿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


音乐届怎么判定“鹿哈”?"

其实,音乐圈也有不少以模仿抄袭为生的“鹿哈”,其中最为出名的应该就是“李裁缝”——李袁杰。

2018年,一首《离人愁》横空出世,全网播放量超15亿次,歌手李袁杰也因此获得了“李裁缝”的名号。


一首4分钟的歌,抄袭了4段旋律,包括《山外小楼夜听雨》、《烟花易冷》、《红尘客栈》和《清明雨上》。

音乐抄袭不像视频或者图片那么直观,我们没办法做到“空耳鉴抄”。

我们一般是如何去判定一首音乐抄袭的呢?

首先,音乐抄袭的判定要从四个方面考虑:

(一)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

最重要的方面。

可以从词曲结构、旋律走向、节奏安排、音乐气质等方向,研究作品之间是否相似。


(二)是否接触过被抄袭作品

接触,就是抄袭者可以接触到被抄袭的作品。

例如,A写了一首歌,但是没有通过任何渠道发表,而是存在自己的电脑里。

这时候市面上出现一首B创作发表的歌,和A创作的歌很像,此时只能被认定是碰巧雷同,不会被认定成抄袭。

(三)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

(1)当两首音乐的相似部分属于公有素材,不算抄袭。

公有素材指古典音乐、民族音乐、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的音乐、第三方购买的音乐。

(2)当两首歌的相似部分来自第三人作品时,原告也无法对被告进行指控。


(四)创作时间的先后对比

当音乐作品涉嫌抄袭时,被诉抄袭的音乐若能证明创作完成时间在被抄袭歌曲之前,就可以排除抄袭嫌疑。

那么,目前法院是如何判定抄袭的呢?

法院判断音乐抄袭的重点在于上述提到的四个方面的第一个方面,即实质性相似。


一般会采取专家咨询意见和鉴定结论两种方式。

综合词曲结构、旋律走向、节奏安排、音乐气质、听感来判断歌曲的实质性相似。

(1)词曲结构

人们在创作歌曲的时候,是按照一定的结构来写的旋律。

一首结构完整的歌曲,结构一般是:前奏-主歌-副歌-间奏-桥段-尾奏。

在判定时,可以对比两首作品的词曲结构安排判断是否抄袭。

(2)旋律走向

在对比抄袭之前,将音乐进行扒谱,统一到相同的调性。

即过滤掉BPM、效果器、Riff等所有点缀性的音乐设计,最后只留下主旋律、和声和低音声部。

旋律将所有的音乐基本要素(调式、音高、节奏节拍、强弱等)有机地结合在一起,可以对比两首歌的旋律走向判断是否抄袭。


(3)节奏安排

即歌曲的节拍,一般常见的分为1/4拍、2/4拍、3/4拍、4/4拍、3/8拍、6/8拍。

在判断时,不仅仅是看“四小节”或“八小节”,而是会综合各种因素考虑,具体判断的标准需要因地制宜。

(四)音乐气质

音乐气质,即音乐的风格、特点,也就是曲风。

通过歌曲能表现出作者的思想观念、审美理想、精神气质等内在特性,可以比较两首作品在曲风上是否雷同。


(五)听感

注意,此处的听感不是“空耳鉴抄”,而是感受歌曲中某种乐器、感受吉他弦的颤动或琴键的震动,也可以分辨出演唱者的气息、唱法,但这点需要专业人士深度鉴定才可以。


抄袭成立会有多严重?"

抄袭行为如果成立,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。情节严重者,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

(一)民事责任
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47条规定,“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具体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”

(二)行政责任

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。

根据《著作权行政刑罚实施办法》规定,“如涉嫌以下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:

1.剽窃、抄袭他人作品;

2.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以营利为目的,复制发行其作品;

3.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;

4.未经表演者许可,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;

5.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,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;

6.未经广播电台、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、电视节目;

7.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。”


(三)刑事责任

根据《刑法》第217条规定,“以营利为目的,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
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,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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